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本港大學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臨床心理學深造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1)〉;及(C)能操流利粤語及英語。
(1)(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及「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i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3月16日)仍然有效。
《基本法》知識評核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