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取得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建築學科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完成一項認可建築工程技術員學徒訓練計劃;或(iii)具備最少五年擔任建築技工的經驗;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及(2)]
(1)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3)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需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需要:(a)在偏遠地區工作;(b)於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及/或輪班工作;以及(c)執行隨時候召、上班候命及緊急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