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的高等院校/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
-相關工程學科如機械、製造、工業、電機、屋宇設備、結構工程、電子工程、環境或土木工程;或
-建築學、化學技術、紡織技術或紡織化學;或
-應用科學、材料科學或職業安全及健康
的高級文憑,或同等學歷;
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
-屋宇裝備工程、建造工程及管理、建築、測量(屋宇測量或工料測量)或設施管理
的副理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1)],或具同等成績;及
(c) 操流利粵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