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i)在香港中學會考的5個科目,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取得E級/二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ii)具備三年會計或審計工作經驗,熟悉中式商業會計方法(單式簿記)及複式簿記;(iii)處事成熟;及(iv)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包括在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取得E級/二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a)申請人應在其申請書上詳述從事會計或審計工作的經驗及有關中式商業會計及簿記的知識,並須清楚列明其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能力所達之水平。申請人如持有非本地的同等學歷,必須清楚填寫在申請表上,以便評審是否符合入職條件。(b)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及有需要時,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