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 持有本港的理科或工程學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b)(i)持有本港職業衞生學科的理學碩士學位;或
(b)(ii)持有認可專業機關的綜合職業衞生專業技能文憑,或同等學歷;
(c)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及能力傾向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註一);
(d) 兩年有關工作經驗;及
(e) 能操流利粵語。
(一)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職業環境衞生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第c)。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5月30日)仍然有效。
(二)《基本法》知識評核: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