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醫療科技、健康科學、生命科學、化學、應用物理、材料科學或工程學科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1、2及3;以及(c)於取得上述學歷後具有三年下述相關工作經驗:(i)實驗所、認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的運作,或向這些機構提供認可服務;或(ii)管理生物科技、環境科技、材料科學或材料科技相關範疇的研發項目,或評審這些項目的申請。
註1 曾應考綜合招聘考試多於一次的申請人,應填報最佳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
註2 申請人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本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仍然有效。
註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