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七年專業經驗;以及(b)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未具有規定語文資格者亦可申請。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