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下列類別的香港民航處《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並具備以下所需經驗﹕
(i)飛機工程師(機身及發動機)
‧B1.1或B1.3類別﹔及
‧取得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或
(ii)飛機工程師(航空電子)
‧B2類別﹔及
‧取得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
(b)對相關執照類別具備良好知識,並有能力為執照類別獲取批註;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以中文溝通。
1.申請人如能於獲聘時符合入職條件,有關申請均會被考慮。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