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以後獲選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學科)會員,或持有同等資歷(註:持有土木工程學科的申請人,須同時具備結構工程設計及實際工作經驗。應徵者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其取得會員資格的所屬學科及詳列其學歷及工作經驗。);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及(c)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即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資格[請參閱註(A)及(B)]。
(A)(i)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和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iii)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已符合結構工程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c)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仍然有效。
(B)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C)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