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取得經濟學、數學、社會科學或有關學科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而統計學必須為修讀科目之一;或在香港取得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並在畢業後修畢由認可機構主辦的研究院統計學課程;或同等學歷;或(ii)已獲頒授香港統計學會的學位統計師資格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並獲取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及格成績。
(1)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統計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b)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2月7日)仍然有效。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3)申請人須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暫定於2014年3月1日或8日舉行,確實日期待定)並取得及格。筆試結果會用作甄別可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
(4)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期(即2014年2月17日)仍未具備所需資格,則被視作未能符合入職條件。不過,現正修讀最後一年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並曾參加綜合招聘考試和基本法測試的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如獲甄選,聘用與否須視乎申請人是否取得所需的學歷資格和是否達到所定的語文能力及能力傾向測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