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本港大學或大專院校頒發的航空工程或相關航空科目(包括航空運輸/航天/機械/電機/電子/無線電/電訊工程)學位或高級證書或高級文憑或副學士,或同等資格;以及(ii)(1)持有香港民航處(民航處)簽發的有效航空器維修執照(民航處簽發的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或航空器維修執照如已過期,但輔以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簽發的有效航空器維修執照,也可視作具備相關資格);或(2)持有民航處發出的有效設計認可書(民航處發出的認可書如已過期,但輔以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發出的有效認可書,也可視作具備相關資格);以及(3)取得上文第(ii)(1)或(ii)(2)段所述專業資格後,具備維修和/或設計香港登記冊所列民航運輸機型號或發動機類型四年經驗;或(iii)在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民航當局任職專業督察,並有四年在飛機檢查部或工程部從事監管工作的經驗;或(b)具備航空或電機/機械工程認可專業學會的正式會員資格或同等資格,以及兩年民航工作經驗(取得正式會員資格前的民航工作經驗,可計入上文要求的兩年民航工作經驗之內);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請參閱註(2)及(3)]。
(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民航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現時任職民航處並屬民航事務主任(適航)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2)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之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