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六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具備七年專業經驗;(b)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2等級,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以及(c)具備豐富的草擬法律文件經驗。
(a)具有中英雙語法律文件草擬經驗者獲優先考慮;(b)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