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完成有關的認可技術員學徒訓練,並獲香港的理工大學/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科技學院頒發汽車工程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ii)完成有關的認可技工學徒訓練,並獲香港的理工大學/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科技學院頒發汽車工程證書,或具同等學歷;以及在完成學徒訓練後,在汽車工程方面具備至少一年經驗;或(iii)完成有關的認可技術員學徒訓練,及在完成學徒訓練後,在汽車工程方面具備至少兩年經驗;或(iv)完成有關的認可技工學徒訓練,及在完成學徒訓練後,在汽車工程方面具備至少三年經驗;(b)持有駕駛中型貨車的有效香港駕駛執照;(c)沒有達第四等的辨色偏差;以及(d)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
(1)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詳列在汽車工程方面的相關經驗,並一併提交證明文件,及隨申請表格夾附其學徒訓練期滿證明書、正式修業成績表或學歷證書的副本。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