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請參閱註(2)]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3)],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4)]/E級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3)],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4)]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具教學才能,能策劃、籌辦訓練活動及督導其他人員;
(d)持有有效的急救證書,並具備一般護理常識;以及
(e)能操流利英語及廣東話。
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會獲通知參加體能/職能測試及工作相關表現測試,並須通過這些測試方獲考慮入選面試。
(1)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4)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