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為香港工程師學會(電子或電氣界別)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後選取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註1及2;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學歷註3及4。
註1 申請人如已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或之前申請參加認可專業機構的專業評核,並取得香港工程師學會(電子或電氣界別)的正式會員資格或同等資格,亦可提出申請。
註2 上述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專業評核的申請證明文件,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獲取錄,其專業評核的成績必須符合職位入職條件的要求,方會獲得聘用。
註3 曾應考綜合招聘考試多於一次的申請人,應填報最佳的考試成績。
註4 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仍然有效。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