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取得由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土木工程證書,或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的必修部份或延伸部份取得第3等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其他四科包括物理科取得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參閱註(1)];或在香港中學會考的數學科取得C級或以上的成績,以及在其他四科包括物理科或工程科學科取得E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參閱註(2)];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3)]。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等級成績
(2)上文第(a)(ii)項所述的學科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