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本港大學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
(c)在取得學位後,具備最少七年於政府部門或法定組織負責行政職務的全職工作經驗,其中四年須擔任督導級職位;
(d)具備良好的中英文書寫能力,並能操流利中英文;
(e)具備良好的人事管理和組織技巧;以及
(f)能夠承受工作壓力,在節奏急速的工作環境下迅速作出反應和採取行動。
如具備支援法定組織的秘書處工作經驗或項目/計劃管理經驗者更佳。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往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