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生物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生物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b)(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另外四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數學科和化學科/組合科學科(化學科須為其中一個選修部分,並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以及上述四科其中一科須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註(1)],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數學科和化學科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上述四科其中一科須考獲C級/第3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