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i)(1)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包括數學科及一科理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2)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C級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數學科及一科理科,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金:每月港幣20,340元);或
(ii)(1)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及一科理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另有三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2)在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及一科理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另有三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金:每月港幣18,350元);
(b)如在上述(a)(i)或(a)(ii)項並不包括英國語文科,則申請人須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文語文能力﹔
(d)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e)通過視力評估﹔
(f)通過空勤主任能力傾向測試;
(g)通過空勤主任體格檢驗;
(h)通過體能測試;及
(i)通過游泳測試,包括評估水上拯救能力。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