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完成有關的認可技術員學徒訓練,並且取得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所頒發的汽車工程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b)在取得上述資歷後,在汽車工程方面(包括車輛檢驗)具有五年經驗(學徒訓練期不計算在內)或在汽車工程方面(包括車輛檢驗)具有三年擔任督導職位的經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詳列在汽車工程方面的相關經驗,並一併提交證明文件,及隨申請表格夾附其學徒訓練期滿證明書、正式修業成績表或學歷證書的副本。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