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新高中科目/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成績達第3級或以上,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及格,以及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成績達C級或以上,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之前 “課程乙”)或具同等學歷[參閱註]﹔及
(b) 能操粵語及英語,能說其他語言或方言更佳。
(註: 2007年或之後的香港中學會考「第3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視為等同2007年之前的香港中學會考「C級」成績。)
(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 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