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學士(中學教育)學位,或同等學歷;或(i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a)];及(b)在教師語文能力評核的英文科評核中成績達到「三級」或以上,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兩份語文試卷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入職條件註(2)至(4)]; 及(d)操流利粵語及英語;以及(e)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入職條件註(5)]。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4)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5)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