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具備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機或機械工程、電力裝置或屋宇裝備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b)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有最少三年有關工作經驗;(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1)];及(d)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2)]。申請人如 (i)具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保養大廈或建築物內的屋宇裝備工程系統的相關工作經驗;以及 (ii)已接受認可的安全健康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3)申請人如具備「入職條件」所載的安裝、操作及維修保養大廈或建築物內的屋宇裝備工程系統的相關工作經驗/認可的訓練,請在申請表上列明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