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需具備以下入職條件:
(a)具備在香港小學發展和實踐英國語文學習計劃的經驗者優先[參閱註(iii)];
(b)具備設計和舉辦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予本地學校的英文科教師及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的經驗者優先[參閱註(iii)];
(c)持有與教授英語相關的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參閱註(i)];
(d)具備評估計劃 / 領導課程發展計劃的經驗者優先;
(e)擁有良好英語會話及書寫能力;
(f)擁有在壓力下工作的良好能力;
(g)具備良好運用科技支援語文教學的知識;
(h)擁有良好諮詢技巧;
(i)具備良好人際交往和組識能力;以及
(甲類)
(a)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主修英國語文為佳,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者優先[參閱註(ii)];
(d)在取得上述(a)的學歷後,具備不少於6年任教小學或中學英文科的經驗 [參閱註(iii)];或
(乙類)
(a)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教授英語作為外語或第二語言的證書者優先[參閱註(i)];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
(d)在取得上述(a)的學歷後,具備不少於15年任教小學英文科的經驗 [參閱註(iii)]。
(i)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ii)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