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i) 完成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的認可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訓練課程,並在完成上述訓練後累積兩年相關工作經驗;或
(ii) 具有最少六年安裝和維修海上輔航設備(包括燈浮標、燈塔和燈航標)的工作經驗;
(b) 小六畢業或同等學歷;
(c) 中、英文水平達小六程度;
(d) 諳泳術並能在沒有輔助的情況下一次過游畢50米;
(e) 能操作小艇;
(f) 在適當程度的技能測驗取得及格成績;以及
(g)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