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本港大學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附註(a)];(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iii)至(v)];及(C)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i)視乎當時的情況,符合入職條件並具有額外相關工作經驗的申請人倘獲取錄,或可得到額外的增薪點。相關工作經驗指申請人在取得學歷資格後在政府部門、公帑資助的機構、教育機構或非政府機構從事臨床心理工作的經驗。
(ii)於2013年內修畢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考獲所需學歷方會獲考慮聘用。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及「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v)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v)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3月29日)仍然有效。
《基本法》知識評核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