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主修英國語文者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英國語文者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
(c) 取得學位後,具備最少4年於本地公營學校或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教授英文科目的教學經驗;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
(e) 具備本地英國語文課程知識;以及
(f) 具備教育局或教育機構的行政及/或項目管理工作經驗者優先。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