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工業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頒發的機械或輪機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並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在機械或輪機工程方面具有五年實際及/或教學經驗;
(b) (i) 持有二級(輪機師)(內燃機船)合格證書;或
(ii) 持有一級(輪機師)(內河航行)合格證書;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並操流利粵語及英語;以及;
(d) 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2)]。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學歷要求定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或以上但低於學位/ 專業程度的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在滿分100 分中取得53 分或以上(即在15 題中答對8 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基本法》測試的及格成績。此外,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