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 持有遊樂船隻二級操作員證書或同等資歷;(b) 曾任船員,具備在本地漁船工作至少一年的經驗; 以及(c) 具備相等於小六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註)
(註: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達到相關語文能力要求的證明文件,如香港小學六年級的成績表或完成香港小學六年級課程的畢業證書(須顯示於中、英文科取得及格成績)或獲認可的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必須接受及通過一個由部門安排的相關語文能力測驗。)
(所有學歷/經驗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學歷/經驗將不獲考慮。)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