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包括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包括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考獲第3級/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b)通過體格檢驗,包括視力評估;
(c)通過機師能力傾向測驗;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3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