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 學位教師教育證書/ 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註2];以及(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取得「一級」成績[註3] (該兩張試卷分別為中文運用[註4] 及英文運用[註5]),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 學位教師教育證書/ 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 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 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查詢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
3.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5.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