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 持有本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授的土木工程學或建築學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具備五年擔任建築或土木工程技工的經驗;或 (iii) 完成認可的建築或土木工程技術員學徒訓練,而且表現令人滿意;以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以及 (ii) 具中學三年級程度或以上的中國語文能力,或具同等成績。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 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 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