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i) 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的小號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持有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小號為主修科,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1)];及
(c) 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能力。
(1)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