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而海事處處長接納與海事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請參閱註(1)];
(b) 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長)適任證書或其接納的證書;
(c) 具備一年擔任遠洋船大副或更高職位的經驗;以及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2)]。
(1) 未具備上文第(a)段指明所需學歷的申請人,如現正致力取得所需學歷,亦可申請,但必須於獲聘時取得所需學歷才獲考慮聘任。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