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頒授的心理學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2)];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註(1)];
(c) 持有香港頒授的教育心理學(專業訓練)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d) 在取得上述(a)項資格後具備不少於六年有關的工作經驗,而其中至少三年在取得上述(c)項資格後於教育機構擔任教育心理學家的職位[註(1)及(2)];以及
(e)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3)-(5)]。
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學歷的申請人,請隨申請書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也應盡可能提供所有其他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至於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亦須夾附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時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
(1) 申請人如果預計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或之前會獲取所需的資歷(即入職條件(b)及(d)項),亦可申請此職位。申請人必須證明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或之前已符合所有入職條件方可被取錄。
(2)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格時,須於「全部就業詳情」一項內,清楚述明於取得有關的學士及碩士學位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3)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5)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