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持有香港所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註];
(d)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6年小學或中學英國語文學習領域的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的經驗,當中包括不少於4年的中學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經驗。具備4年或以上負責相關督導工作的經驗者優先;以及
(e)如申請者擁有以下的條件,可獲優先考慮:(i)良好的溝通及人際關係技巧;(ii)良好的電腦應用知識;及(iii)擁有以多媒體協助開發小學或中學教學及評估資源的知識和經驗。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