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持有教育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可獲優先考慮 [見註1];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具備良好中英文口語及書寫能力;
(d)能操流利粵語及普通話;以及
(e)於取得有關學位後,具備不少於12年從事教育的經驗[見註3],其中(i)至少5年擔任公營學校的中學校長之職位,並且(ii)具備至少5年處理交流計劃和價值教育相關事宜的經驗。
1.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2. 為廣周知,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屬資歷架構第5級別。雖然資歷架構第5級別亦涵蓋其他資歷,但就是次招聘而言,只會接納學士學位資歷。有關資歷架構詳情,可瀏覽資歷架構網站 (www.hkqf.gov.hk) 或致電3793 3955查詢。
3.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位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