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於下列類別持有香港民航處之《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及相關經驗﹕
(i)飛機工程師(機身及發動機)
•B1.1或B1.3類別﹔及
•取得牌照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或
(ii)飛機工程師(航空電子)
•B2類別﹔及
•取得牌照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
(b)於相關牌照類別具備良好知識及具備取得牌照類別簽署的能力;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申請人如能於獲聘時符合入職條件,有關申請均會被考慮。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