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包括英國語文科和另外一個科目,如數學、經濟、地理、或企業、會計與財務概論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見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包括英國語文科和另外一個科目,如數學、經濟、統計或地理科考獲第3級/C級[見註(2)]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2)]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見註(2)]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及
(c) 具備最少三年督導員工的經驗;以及
(d) 熟悉香港的對外貿易。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E級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第2級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