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合格成績(註1);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註1至3)。
(1)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未有取得列於(b)及/或(c)項的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及已應考於2011年12月10日在香港以外七個城市所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之人士,亦可提出申請。有關人士須在申請表格的「學歷—公開考試成績」欄內註明已應考該綜合招聘考試及於2012年1月27日或之前將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郵寄到下述地址。有關申請人須在上述綜合招聘考試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其申請才會受理。倘若他們未能按照要求在指定限期前提供考試成績證明文件,其申請將不會受理。
(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3)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12月30日)仍然有效。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