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
(a)(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請參閱註(1)]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至少一科為數學、地理、物理、資訊及通訊科技或航空學,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兩科高級程度科目及格,並在香港中學會考另有三科(至少一科為數學、地理、物理或電腦科)考獲C級/第3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以及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能有效地以英語溝通。
[備註:中文語文能力未能符合上述(b)項規定,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另請參閱註(4)。]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中文語文能力未能符合上述入職條件(b)項規定的人士,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考慮聘用有限數量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但能夠以中文口語 (廣東話/普通話) 溝通,和明白簡單的書面中文的申請人。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