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本港大學頒發的醫療科技、健康科學、生命科學、化學、應用物理或工程學科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於取得上述學歷後具備12年從事實驗所認可工作、檢測工作或相關範疇的經驗,並具出色的行政才能;
或
(a)(ii)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界別於1975年12月5日或以後選取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以及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備10年從事實驗所認可工作、檢測工作或相關範疇的經驗,並具出色的行政才能;
以及
(b)中英文書寫能力優良,並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能操流利普通話者更佳。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