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機或機械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請參閱註(1)];
(b) 完成認可的電機或機械工程學徒訓練,或曾接受兩年相關實習訓練;
(c) 在取得上述資格及完成訓練後,累積不少於五年製造及維修工業電氣設備(包括繼電器、發動機及各種儀器)的工作經驗;以及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2)]。
(1)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查詢地址。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