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i) 持有本港大學學士學位或同等資格,並於取得該學歷後有4 年相關的航空工作經驗;或
(ii) 具備運輸、航空、規劃或工程認可專業學會的正式會員資格或同等資格;或
(iii) 7 年相關的航空工作經驗,包括在航空公司或民航當局任職航務主任;或
(iv) 持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的商用飛行員執照(飛機或直升機)(執照註明儀表飛行等級),並於取得該執照後,有至少一年商業飛行經驗,以及通過民營運輸機飛行員執照考試;
(b) 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1)];以及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及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 [請參閱註(1)] 。
(1) 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合格。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即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2)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