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的規定在香港註冊;
(b) 持有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2)及(3)];及
(d) 能操流利粵語和英語。
(1) 視乎當時的情況,如申請人具備普通科牙科的執業經驗或牙齒矯正科相關專科資歷和工作經驗,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在一般情況下,按公務員條款聘請的現職牙科醫生的申請不會被考慮。具備有關牙齒矯正科專科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於受聘前取得由香港大學頒發上述專科的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2) (a)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 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c)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d)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3) 於受聘時未能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的申請人或會獲聘。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考慮聘用一定數量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但能操流利粵語的申請人。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5) 申請人須遞交有關文件的副本以證明其(a)牙科手術資格;(b)相關工作經驗;及(c)語文能力。
(6) 牙科診所的診症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45分至晚上9時30分。成功的申請人將被安排於診症時間內的適當時段工作。
(7) 牙科醫生值勤時須穿着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