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c)至(e)]
[備註:上述入職條件適用於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其後聘任的中國語文科教師。如申請人只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但未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他們雖仍可應徵,但必須在受聘後三年內完成有關的師資培訓。如申請人是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已在本地公營學校或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中學任教的中文科常額教師,則須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取得所需成績。]
預計將於截止申請至二零二一年夏季期間取得下列學歷或資格者亦可應徵─
(1) 學士學位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學歷或成績,以符合上文的入職條件;或
(2) 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以符合上文(a)(ii)項的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在教育局訂定的限期前提交相關文件,例如證明信函、證書及成績單等,以證明其在上述期間取得所需學歷或資格以及符合入職條件,否則將不再受理其申請。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清楚註明將會獲取的相關學歷或資格以及預計日期,以利辦理。
(a)獲取錄人員如未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須受薪酬關限限制。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者,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b)有關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c)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d)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e)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f)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g)不論以任何方法遞交申請,
(g)(i)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清楚註明所應徵的科目,以及修讀學位課程及/或師資培訓課程時主修及副修的科目。申請人如欲申請多個科目,須就每個科目提交一份申請書、一份補充資料表格及各項所需證明文件副本。
(g)(ii)申請人如持有由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須提供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若申請人亦同時持有本地學歷,則亦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應提供所有可支持其申請的相關文件,以利評審該等學歷。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須夾附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及/或師資培訓課程時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
(h)若申請書並非以指定的申請表格[G.F. 340 (3/2013 修訂版)]提交、以傳真或電郵提交、逾期提交或沒有夾附充足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i)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會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底前接獲通知。申請人如不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論。
(j) 已參加資助或官立學校教師提早退休計劃者,其應徵助理教育主任職位的申請將不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