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 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 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註: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 E 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 2 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2007 年前的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 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 2007 年或之後香港中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 2 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