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香港所頒授的中國語文及/或中國語文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持有中國語文及/或中國語文教育或相關學科之較高程度學位或同等學歷優先[見註(i)];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ii)]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d)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6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包括教學、督導、資源管理、推行教育研究、培訓或提供直接支援予學校以促進中國語文學習[見註(iii)];以及
(e)申請人若:(1) 熟悉本地教育制度及課程改革;(2)了解現時本地及國際的中國語文教育趨勢;以及(3) 具備領導才能、掌握良好溝通、交際及表達技巧,可獲優先考慮。
(i)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iii)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